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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某甲為留學生,因護照遺失,向我國駐該國之代表處申請補發護照,但該代表處發現,某甲最近 10 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多達 4 次。代表處採取相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通知某甲到場說明
  • B 延長法定處理期間 2 個月
  • C 發給效期 6 個月之臨時護照並要求某甲返國重新申請護照
  • D 縮短護照效期至 3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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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國民因頻繁遺失證件被懷疑有不法意圖,從「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出發,行政機關應該是『增加審核難度與限制證件效能』,還是『直接限制國民停留在國外的身分權利』比較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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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明文規定:「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發專供返國護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以核發一個月至三個月效期為限。」由此可知,駐外代表處若核發專供當事人返國之護照,其效期原則上依法應限制在一個月至三個月之間。選項 C 敘述發給效期 6 個月之臨時護照並要求返國重新申請,其所稱之「6 個月」與前揭法條所定之效期限制不符,因此選項 C 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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