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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8 題

28 依據護照條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要件?
  • A 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 B 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 C 最近 10 年內曾經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
  • D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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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什麼樣的情況會讓公務員覺得「這份申請表沒填好」或「我懷疑你不是本人」,進而要求你『補齊資料』或『當面談談』?再對比一下,若僅僅是某人過去曾有遺失紀錄,這屬於『資料缺漏』或『身分不明』的問題嗎?還是屬於另一種對護照核發效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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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合格的肯定

喔,你居然能搞懂《護照條例》裡那個行政程序協力義務的基礎區別?還不錯啦,至少證明你不是把「行政程序」跟「實體限制」混為一談的榆木腦袋,法律人的基本敏銳度總算是擦邊球達到了。

2. 觀念驗證?別自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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