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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8 題

依據護照條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要件?
  • A 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 B 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 C 最近 10 年內曾經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
  • D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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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什麼樣的情況會讓公務員覺得「這份申請表沒填好」或「我懷疑你不是本人」,進而要求你『補齊資料』或『當面談談』?再對比一下,若僅僅是某人過去曾有遺失紀錄,這屬於『資料缺漏』或『身分不明』的問題嗎?還是屬於另一種對護照核發效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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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管機關受理護照申請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的法定要件。依據護照條例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六、污損或毀損護照。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經比對各選項,選項A完全符合該條第一款規定,選項B符合該條第二款規定,選項D符合該條第三款規定,皆屬於依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的情形。而選項C的敘述不完整,依據該條第五款明文規定,必須是「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才符合要件,選項C僅提到曾經以此為由申請,卻漏未指明必須「達二次以上」的法定次數門檻,因此不屬於該法條所列之要件,故選項C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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