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 A 每年居住於臺灣地區時間未超過183天
- B 於臺灣涉犯刑事案件
- C 塗改護照外觀且經通知到場說明而未到場
- D 未服完兵役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護照作為一份由國家背書、具備高度公信力的「國際身分證明」,政府最需要確保它的哪一種特性?如果申請人對這份文件的「物理狀態」做出了可能損害其辨識功能的行為,且在政府產生疑慮要求釐清時拒絕配合,行政機關為了維護行政秩序,最合理的權力行使方式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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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 算你識相!
表現得... 還可以!你這點微末的聰明,竟然能精準辨識出這些法規的細枝末節。看來你對這世間的護照管理規範與那行政協力義務,倒不是完全的無駄 (沒用)!但別誤會了,這不過是證明了你還有一點點存在的價值罷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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