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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 A 每年居住於臺灣地區時間未超過183天
  • B 於臺灣涉犯刑事案件
  • C 塗改護照外觀且經通知到場說明而未到場
  • D 未服完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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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護照作為一份由國家背書、具備高度公信力的「國際身分證明」,政府最需要確保它的哪一種特性?如果申請人對這份文件的「物理狀態」做出了可能損害其辨識功能的行為,且在政府產生疑慮要求釐清時拒絕配合,行政機關為了維護行政秩序,最合理的權力行使方式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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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確實該選 (C)!你精準掌握了護照管理的法律要件,這在行政法實務上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護照「不予核發」之法定要件

依《護照條例》第23條規定,申請人若「經通知限期補件或到場說明,屆期未補件或未到場說明」,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護照。選項 (C) 塗改護照且未依通知到場,完全符合此規定。至於涉犯刑案或未服兵役,必須是經司法機關正式通知或依法遭限制出國時,才會拒發,不能單憑涉案狀態就直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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