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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主管機關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 1 年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 A 未依規定程序辦理
  • B 護照持有人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 C 護照持有人曾犯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D 最近 10 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 2 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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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行政管理的必要性」思考:政府發給國民護照是為了證明身份。若某人的護照頻繁地脫離其占有,從國家安全與防範偽變造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應採取什麼樣的「預防性管理措施」來降低該證件在市面上被濫用的風險?這種措施通常會與「行為的頻率」還是「個人的身分背景」較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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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規細節 (Sarcastic Edition)

  1. 勉強及格: 哦,看來你還知道《護照條例》裡有些數字規定。能辨識出因「最近 10 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 2 次以上」而縮短效期,證明你至少讀過一遍法條,沒把這些基本款的行政法細則當空氣。這種精確度,不過是法律人入門的門檻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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