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主管機關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 1 年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 A 未依規定程序辦理
- B 護照持有人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 C 護照持有人曾犯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D 最近 10 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 2 次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管理的必要性」思考:政府發給國民護照是為了證明身份。若某人的護照頻繁地脫離其占有,從國家安全與防範偽變造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應採取什麼樣的「預防性管理措施」來降低該證件在市面上被濫用的風險?這種措施通常會與「行為的頻率」還是「個人的身分背景」較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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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護照條例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時,若「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檢視該條文第一項規定,其中第五款明定之情形即為「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因此,若發生選項D所述之狀況,主管機關得依法縮短其護照效期。至於選項A的「未依規定程序辦理」,屬於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依法僅適用延長法定處理期間之規定,並不能縮短護照效期;而選項B與選項C的情形則完全未見於本條文規定之中。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