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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 A 護照遺失或滅失
  • B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
  • C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 D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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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一份代表國家的證明文件,如果它的「物理狀態」已經損壞到無法辨識真偽或持有人身分時,為了維護國境安全的公共利益,法律應該將「更新證件」視為持有人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還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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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規中「應」與「得」的法律字眼差異,這是學習行政法非常棒的直覺。

護照「換發」與「補發」之法理區辨

在《護照條例》的規範中,護照的重新核發分為「換發」與「補發」,而換發又細分為義務性的「應」換發與權利性的「得」換發。依現行《護照條例》第19條規定,當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時,為確保各國海關身分查驗的正確性,持照人**「應」**申請換發護照,因此選項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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