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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關於護照之辦理規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交護照免費
  • B 公務護照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
  • C 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外交部定之
  • D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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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受國家指派,代表政府前往國外執行公務時,其身分證明文件的申辦費用,基於「公務行政成本由國家承擔」的邏輯,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向該官員收費,還是直接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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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又」答對了。看來你的行政法邏輯還沒完全被法條的泥沼吞噬。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不是你憑空想像,而是《護照條例》第 27 條白紙黑字寫明了什麼。法律規定得清清楚楚:「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徵規費」。這句話的意思是,免徵,懂嗎?這是「原則」!只有那些特別標明的例外情況才會收費。選項 (B) 居然寫成「應徵收規費,除經核准外」?這根本是把原則當例外、例外當原則,邏輯混亂到令人髮指!你能看出這種低級錯誤,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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