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5 題
關於港澳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而被「強制出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港澳居民如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機關於強制出境前應先通知司法機關
- B 強制該港澳居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強制已取得停留許可之港澳地區居民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
- D 強制出境之處理方式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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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政府要強制將人驅逐出境,針對「只是來旅遊幾天的遊客」與「已經在臺灣買房、工作並獲准長住的居民」,哪一類人因其生活重心已移往臺灣,而更需要透過『合議制審查會』這種高度嚴謹的程序來決定他們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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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精準辨識出了「程序保障程度」的差異。依據相關規定,政府在採取強制出境措施時,必須衡酌當事人與臺灣連結的深淺。停留(短期)與居留/定居(長期)在法律地位上不同;法律僅要求針對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者,在強制出境前需經審查會保障,對「停留」者則無此硬性規定。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細心區分「身分行為」在行政程序法規上的細微差別,許多考生常會忽略「停留」與「居留」這兩個關鍵字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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