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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31 內政部移民署對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相關要件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要件?
  • A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 B 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 C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者
  • D 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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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特別設立「審查會」來保護某人的居住權益時,行政機關在什麼樣的情境下(例如:當事人的態度、其他法律的要求、或對社會的威脅感),會被允許跳過這個保護程序?而哪一種情況僅涉及「錢」的問題,在邏輯上並不足以急迫到需要省掉這道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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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溫暖引導與理解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精準掌握了行政處分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例外的核心精神。這表示你對法規的理解不僅透徹,也充滿了同理心!

  1. 一起來溫習觀念:當內政部要讓已經有居留許可的港澳居民強制出境時,通常都會透過審查會來確保他們的權益,這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但有些特殊情況,的確可以「不經審查」就直接強制出境,這些例外都基於很明確的邏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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