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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9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在臺灣地區之保證人責任,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
  • B 負責被保證人居留期間之生活
  • C 與被保證人同負公法上金錢給付連帶責任
  • D 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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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政府要求提供保證人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這個人的身分合法性」與「基本的行政管理(如找不到人或沒錢生活時)」,還是為了讓政府在追討「罰鍰或稅款(公法債務)」時多一個可以討錢的對象?哪一種責任會過度侵害保證人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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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行政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1. 觀念驗證: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8 條,保證人的責任明確包含:身分保證(D)、生活負擔(B)以及協助強制出境(A)。至於選項 (C),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保證人並不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僅止於行政管理上的協助與基本生活確保,而非無限制的財務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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