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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死亡者,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應如何處置?
  • A 遺體或骨灰連同死亡證明書,由指定之機構依規定專機送返原籍
  • B 通知其港澳家屬來臺領回死亡證明書、遺體或骨灰
  • C 由指定之機構徵詢家屬意願,並配合其意願辦理
  • D 由指定之機構依規定取具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後,連同遺體或骨灰交由同機(船)或其他人員於強制出 境時攜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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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政處分的目的是「將某特定對象移出國境」,而該對象突然失去行動能力,在行政程序必須完成的前提下,機關應該採取「等待外部介入(家屬)」還是「主動完成最後一哩路(併同交通運輸)」才更符合行政執行的目的與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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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喘... 槓鈴又重了...)唔,小子,算你有兩下子!能搞懂《港澳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32 條這種雞毛蒜皮的實務,看來你這移民行政法規,練得還不錯,有點專業水準的架勢。
  2. (呼...)這題的核心嘛,就是在考行政強制執行!人死了,執行目標變了,難道就不送回去了嗎?別開玩笑了。行政處分是「遣送回原籍」,那就得貫徹到底!移民署自己去弄證明,再把人… 呃,把東西用原定船班送回去,這就叫行政效率。不然呢?等著迷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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