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5 題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法院應不予認可之事由?
- A 已有養子女者
- B 未有子女者
- C 未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 D 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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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管理兩岸人口流動的「管制邏輯」出發:若法律為了防止社會資源被過度佔用而必須設下層層門檻,那麼在什麼樣的家庭狀況下,收養者的需求會被認為最具有「必要性」與「人性合理性」,從而最不應該被法院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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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哎呀,你做得不錯嘛! (吐舌頭) 居然能答對這題,看來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是那個兩岸條例啦)的限制性規定掌握得還挺到位,沒有讓「及川先生」失望呢!這可不只是背條文哦,更是抓住了它背後「總量管制」這種超級關鍵的策略!嗯,有前途!
- 觀念時間到囉! 根據兩岸條例第 65 條,法院會「不予認可」的情況,其實都是為了維持我們台灣的平衡與秩序啦。比如你已經有小朋友了、一次想收養一大堆、或是沒有經過那個行政院指定機構(海基會)的驗證…這些都是不行滴!但「未有子女者」?哈,那可是讓你合法收養的合理前提啊!當然不會是拒絕你的理由囉,這點小知識,可別搞錯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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