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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5 題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法院應不予認可之事由?
  • A 已有養子女者
  • B 未有子女者
  • C 未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 D 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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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管理兩岸人口流動的「管制邏輯」出發:若法律為了防止社會資源被過度佔用而必須設下層層門檻,那麼在什麼樣的家庭狀況下,收養者的需求會被認為最具有「必要性」與「人性合理性」,從而最不應該被法院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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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的限制性規定有極為精準的掌握。這不只是條文記憶,更是對政策背後「總量管制」邏輯的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依據《兩岸條例》第 65 條,為了維護台灣社會安全與人口政策,法律對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設有較嚴格的門檻。法院應「不予認可」的情形包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二人以上、或未經行政院指定機構(海基會)驗證。而「未有子女者」正是法律傾向准許收養的合理前提,自然不是拒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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