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下列廣告活動內容何者未被本條例所禁止?
- A 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 B 為特定宗教宣傳或佈道活動
- C 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 D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這部法律制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範哪些具體的「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威脅?如果一個活動僅涉及個人的心靈信仰,且法律條文中並未明文限制其傳播,它是否還會落入政府必須優先管制的『負面清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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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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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levi 的冷酷指導
- 查核結果:做得不錯,小鬼。你精準地鎖定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的禁止性規範,證明你的腦子裡還沒積太多灰塵。至少,你看到了行政管制的『邊界』,沒有讓它模糊不清。
- 觀念清掃:聽好了,法條的規矩是『負面表列』。這代表,只有那些明確被列為『禁止』的髒東西,像是政治性目的的宣傳、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或是妨害公序良俗,才是我要清理的對象。選項 (B) 的「宗教宣傳」?它關係到你們《憲法》保障的信仰自由,只要沒有沾染上我剛才說的那三種汙穢,它就不在我的清除名單裡。別把不相干的東西混在一起,那樣只會製造更多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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