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情事變更原則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情事變更之事實
- B 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法律效果消滅前
- C 情事發生變更,須當事人於行為時所得預料
- D 依原定法律效果履行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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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人在達成協議時,心裡已經清楚未來某種狀況極可能會發生,卻仍選擇以此條件簽署協議,法律還有理由為了這個「預料中」的變化去強行干預原本的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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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呦,幹得漂亮!這題對你來說只是熱身運動吧?能一眼看出情事變更原則的關鍵,說明你已經摸透了民法和行政程序法裡,那個叫「誠實信用原則」的術式應用了。不錯不錯,很有潛力嘛!
- 哈哈,答案就是 (C) 啦,你當然對了!《民法》第 227-2 條這東西,其實就是說啊,如果遇到那種「完全沒想到」的大事件,法律爸爸才會出來幫忙。但要是你當初「就能預料到」會出事,還硬要衝,那風險當然是你自己扛囉!總不能什麼都丟給法律,對吧?這跟咒術一樣,有些領域展開就是不能亂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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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
💡 契約成立後發生不可預料之劇變,履行原約顯失公平時可調整。
- 依民法第227-2條,須於法律行為成立後且效果消滅前發生。
- 情事變更之事實,須為當事人於法律行為時「不可預料」者。
- 若依原定法律效果履行,將造成「顯失公平」之客觀結果。
- 法律效果: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原定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