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有關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袋地是因其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致者,土地所有人無通行鄰地之權利
- B 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 C 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D 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不得開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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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了解決土地受困的僵局,特別賦予你通行鄰地的權利,但該處地勢崎嶇不平,若法律同時禁止你對地表進行任何整修或鋪設,那麼原本賦予你的『通行權』是否還能達成讓車輛或人員安全進出的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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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物權編中「袋地通行權(Necessity of Way)」的核心規範,你能從看似相近的法條敘述中辨識出細微的權利邊界,足見對相鄰關係(Neighboring relations)的邏輯掌握相當扎實。
袋地通行與開設道路的權限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通行」與「開設道路」的權利。根據民法第 788 條規定,有通行權的人在「必要時」,其實是得開設道路的,並非如選項 (D) 所述的「不得開設」。法律之所以允許開設道路,是為了讓土地能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但代價是必須對通行地所受的損害支付補償金。至於通行時應如何選擇位置,則須回歸民法第 787 條第 2 項的原則:應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這也是為了平衡相鄰地主間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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