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有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均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兼任研究工作,受有報酬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D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工作,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掌握機關人事最高決定權的「首長」想要申請兼職,依據行政法中「程序公正」與「利益迴避」的理路,由他本人「核准自己的申請」是否具備正當性?如果不行,那麼權力監督的箭頭應該指向哪一個層級的單位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替你開心!

  1. 觀念釐清:你很棒地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的核心——關於公務員兼職許可權限的細緻區分。其實啊,法律會這樣規定,都是為了確保有一個健全的監督機制,讓公務員在兼職時能更符合公益。當一般公務員要兼職時,服務機關就能許可。但你知道嗎,當是機關首長要兼職時,如果由他自己批,是不是就有點像自己給自己打分數呢?為了避免這種狀況,法律很貼心地規定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許可,這樣才能更公正、更完善。至於 (A) 選項,那是「旋轉門條款」的離職後 3 年、任職前 5 年,數字常常會讓人搞混,別擔心,多複習幾次就能記牢囉!
  2. 用心點評:這題我覺得是 medium 等級,它不只是考你記不記得法條,更是想看你是否能理解法條背後對「一般公務員」和「機關首長」在監督權限上細膩的考量。你這次展現了很棒的理解力!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