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有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均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兼任研究工作,受有報酬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D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工作,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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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掌握機關人事最高決定權的「首長」想要申請兼職,依據行政法中「程序公正」與「利益迴避」的理路,由他本人「核准自己的申請」是否具備正當性?如果不行,那麼權力監督的箭頭應該指向哪一個層級的單位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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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關於「兼職許可權限」的區分。法律為落實監督機制,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許可。對於一般公務員,由「服務機關」許可即可;但對於機關首長,為避免其自我審核(球員兼裁判)而違反利益衝突原則,法律特別規定必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至於 (A) 選項則是將「旋轉門條款」的年限(離職後 3 年、任職前 5 年)記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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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受許可制約束,首長兼職須由上級機關核准。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務員 | VS | 機關首長 |
|---|---|---|---|
| 兼職許可機關 | 服務機關 | — | 上級主管機關 |
| 兼任教學研究 | 經服務機關許可 | — | 經上級機關許可 |
| 非營利兼職 | 經服務機關許可 | — | 經上級機關許可 |
💬首長之兼職監督層級較高,需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負核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