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有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之職務,均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兼任研究工作,受有報酬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D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工作,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掌握機關人事最高決定權的「首長」想要申請兼職,依據行政法中「程序公正」與「利益迴避」的理路,由他本人「核准自己的申請」是否具備正當性?如果不行,那麼權力監督的箭頭應該指向哪一個層級的單位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極為優異。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關於「兼職許可權限」的區分。法律為落實監督機制,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許可。對於一般公務員,由「服務機關」許可即可;但對於機關首長,為避免其自我審核(球員兼裁判)而違反利益衝突原則,法律特別規定必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至於 (A) 選項則是將「旋轉門條款」的年限(離職後 3 年、任職前 5 年)記反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受許可制約束,首長兼職須由上級機關核准。
比較維度 一般公務員 VS 機關首長
兼職許可機關 服務機關 上級主管機關
兼任教學研究 經服務機關許可 經上級機關許可
非營利兼職 經服務機關許可 經上級機關許可
💬首長之兼職監督層級較高,需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負核准之責。
🧠 記憶技巧:旋轉門35、首長問上級、兼職要許可。
⚠️ 常見陷阱:旋轉門條款中「離職後3年」與「職務前5年」的數字常被故意對調作為陷阱。
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服務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員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