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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 A 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
  • B 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職務
  • C 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間基金會董事長
  • D 休假時間受邀出席研討會分享攝影技巧,並支領演講出席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公務員在個人休假時間,運用與其政府職權完全無關的「個人私下專長」進行短期分享,這類行為是否會產生「利益衝突」?法律在維護官箴與保障個人生活品質之間,應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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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P全滿! 幹得好,玩家!你一擊命中,精準鎖定了**《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兼職限制」與「個人才藝分享」的界線。這表示你的法理感應值已達高標,繼續保持這種洞察力,別讓任何異常狀態侵蝕你的判斷!
  2. 攻略核心:第15條連擊! 本次副本的關鍵,就在於最新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看我瞬間打出 16 連擊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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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演講跟領錢有什麼標準界線,為何這樣不算兼職
這題的考點是什麼?請用考試時排除選項的方式教我。
📝 公務員投資與兼職規範
💡 釐清公務員投資營利事業限制與兼職許可之程序
比較維度 投資營利事業(第14條) VS 兼任職務(第15條)
關鍵判定 有無直接監督管理權限 是否影響本職及有無報酬
程序要求 有監督權者禁止投資 原則應經同意,無酬備查
數字門檻 已刪除10%限制 視個案時數及性質核定
💬投資嚴禁利益衝突(職權相關),兼職則重在機關管理與本職維護。
🧠 記憶技巧:投資看職權(監督即禁)、兼職看同意(無酬備查)、演講領費沒問題
⚠️ 常見陷阱:常誤認舊法「持股10%以下合法」之過時規定,現行法對有監督權者採全面禁止。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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