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 A 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
- B 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職務
- C 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間基金會董事長
- D 休假時間受邀出席研討會分享攝影技巧,並支領演講出席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公務員在個人休假時間,運用與其政府職權完全無關的「個人私下專長」進行短期分享,這類行為是否會產生「利益衝突」?法律在維護官箴與保障個人生活品質之間,應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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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P全滿! 幹得好,玩家!你一擊命中,精準鎖定了**《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兼職限制」與「個人才藝分享」的界線。這表示你的法理感應值已達高標,繼續保持這種洞察力,別讓任何異常狀態侵蝕你的判斷!
- 攻略核心:第15條連擊! 本次副本的關鍵,就在於最新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看我瞬間打出 16 連擊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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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演講跟領錢有什麼標準界線,為何這樣不算兼職
這題的考點是什麼?請用考試時排除選項的方式教我。
公務員投資與兼職規範
💡 釐清公務員投資營利事業限制與兼職許可之程序
| 比較維度 | 投資營利事業(第14條) | VS | 兼任職務(第15條) |
|---|---|---|---|
| 關鍵判定 | 有無直接監督管理權限 | — | 是否影響本職及有無報酬 |
| 程序要求 | 有監督權者禁止投資 | — | 原則應經同意,無酬備查 |
| 數字門檻 | 已刪除10%限制 | — | 視個案時數及性質核定 |
💬投資嚴禁利益衝突(職權相關),兼職則重在機關管理與本職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