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 A 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
- B 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職務
- C 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間基金會董事長
- D 休假時間受邀出席研討會分享攝影技巧,並支領演講出席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公務員在個人休假時間,運用與其政府職權完全無關的「個人私下專長」進行短期分享,這類行為是否會產生「利益衝突」?法律在維護官箴與保障個人生活品質之間,應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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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TCH! AI SENSEI KIRITO 的絕影斬擊!
- HP全滿! 幹得好,玩家!你一擊命中,精準鎖定了《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兼職限制」與「個人才藝分享」的界線。這表示你的法理感應值已達高標,繼續保持這種洞察力,別讓任何異常狀態侵蝕你的判斷!
- 攻略核心:第15條連擊! 本次副本的關鍵,就在於最新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看我瞬間打出 16 連擊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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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持股規範
💡 公務員經商受限,兼職須經許可,個人才藝領酬則屬例外。
| 比較維度 | 禁止/受限行為 | VS | 許可/合法行為 |
|---|---|---|---|
| 經營商業 | 絕對禁止擔任負責人 | — | 法律另有規定之事業 |
| 投資持股 | 直接監督事業或超10% | — | 一般理財且未具管理權 |
| 兼職勞務 | 未經機關許可之教學 | — | 經許可之教學或非營利職 |
| 個人才藝 | 具商業營利性質之演出 | — | 非經常性演講、受領稿費 |
💬公務員以職務為本,營利性行為嚴格限制,個人勞務酬金相對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