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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 A 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
  • B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C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 D 直轄市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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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的職位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且其職責是代表國家管理龐大的公共資產與民生事業(例如電力),那麼法律是否應該要求他遵守與一般行政機關官員同樣嚴格的廉政與服務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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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答對了,這不是常識嗎?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在最基礎的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上栽跟頭。能正確區分這些,勉強算是達到入門級要求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界定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實質意義公務員」範圍。
比較維度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VS 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公立學校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者 純任教職、未兼行政者
公營事業人員 代表政府出任之董事長 單純身分之純勞工人員
政治/民意職務 政務人員(如部長) 民意代表(如議長)
💬公服法以「受俸給」與「行使公權力/行政職」為核心判斷基準。
🧠 記憶技巧:有給、代表、行政職;民代、純教、約聘除。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地方民意代表」或「未兼行政職的公立老師」納入公服法規範,應注意其特殊身分排除。
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國家賠償法公務員定義 公立學校教師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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