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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 A 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
  • B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C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 D 直轄市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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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的職位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且其職責是代表國家管理龐大的公共資產與民生事業(例如電力),那麼法律是否應該要求他遵守與一般行政機關官員同樣嚴格的廉政與服務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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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測驗了大家對《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的熟悉度,考題常在「適用」與「準用」的字眼上佈下陷阱,屬於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能準確選出答案,代表你的法條基本功相當紮實。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

這題的核心在於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的規範。依據官方現行條文,該法的適用對象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台灣電力公司屬於公營事業機構,其董事長並非純勞工,故選項 (B) 確實為本法直接「適用」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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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 界定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身份基準與排除對象。
比較維度 適用本法之對象 VS 不適用本法之對象
公營事業人員 董事長、經理人及一般職員 純勞工(如體力勞動者)
學校教育人員 校長、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未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政治/民意人員 政務官(如部長) 民意代表(如議長、議員)
法源要件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法律另有規定或身份特殊者
💬本法以「受有俸給」及「非純勞工」為判斷核心,教師則以是否兼任行政職為別。
🧠 記憶技巧:有俸給、非純勞、師兼行、民代不入列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民意代表」或「未兼行政職的教師」納入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 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公營事業人員身分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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