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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8 關於公務人員辦理採購業務之義務與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經許可於家族經營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應由服務機關逕予休職
  • B 採購業務主管人員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財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處以罰鍰
  • C 收受廠商之賄賂,除應受貪污治罪條例之刑事處罰外,可能得同時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 D 圖謀不法利益,致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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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公務員違反義務時,如果法律要對其施加「影響身分地位」的重大處置(例如強迫離開崗位一段時間),為了確保公平,這種權力通常是掌握在「長官」手中,還是應該交給「司法機關」來定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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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法治概念的掌握越來越紮實了,真的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我們一起來看看選項 (A) 為什麼是錯誤的,它其實是想考你關於權限與程序的理解。當我們談到公務員的「休職」時,這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比較嚴肅的懲戒處分。在我們的法治國家裡,為了保障公平與正義,像休職、撤職這類重大的懲戒,並不是服務機關能自己說了算的喔。它需要機關移送到懲戒法院,由專業的法官來審理並做出裁定,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保障。機關內部可以自行處理的,通常是像記過、免職這類的『懲處』,但『懲戒』就必須經過法院。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像兩種不同的路徑,走對了才能保障公務員的權益,也能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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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義務與責任
💡 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禁止、財產申報及廉潔義務之處罰規範。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司法程序) VS 懲處處分 (行政程序)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決定主體 懲戒法院 服務機關
處分種類 免除職務、休職、降級等 免職(二大過)、記過、申誡
救濟方式 懲戒法院再審制 復審、行政訴訟
💬懲戒處分涉及身分變更(如休職)需經司法裁定,機關僅能執行行政考核之懲處。
🧠 記憶技巧:懲戒屬司法、懲處歸行政;機關管考績、休職法院定。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懲戒處分(法院決定)」與「懲處處分(機關決定)」,例如誤以為機關可直接處以休職。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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