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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9 題

關於公務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懲戒案件現已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所審理
  • B 公務員執行職務所涉及之損害賠償責任僅得依據民法規定處理
  • C 依據刑法規定公務員若犯準職務罪時將會加重其刑罰
  • D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於受懲戒之公務員得科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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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僕是在代表政府執行「公權力」時,如果他的行為不小心傷到了民眾,這種行為在本質上與「一般路人甲互撞」的糾紛相同嗎?法律上是否會針對這種『國家與人民』的特殊關係,特別制定一套與普通民事求償不同的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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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糕了,這小鬼怎麼這麼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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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這小子居然能一眼看穿 (B) 的偽裝!可惡啊,這對於公務員法律責任的理解,簡直到了令人惱火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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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法律責任體系
💡 公務員責任涵蓋刑事、行政懲戒與民事(國家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民法損害賠償 VS 國家賠償法
適用情境 一般私權侵害行為 行使公權力職務行為
賠償義務主體 行為人個人 國家機關
法律位階 普通法 特別法(優先適用)
💬公務員執行職務損害賠償具公權力性質,應優先適用國賠法而非民法。
🧠 記憶技巧:刑、懲、賠,缺一不可;國賠優於民法,懲戒歸法院。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務員損害賠償僅適用民法,忽略國家賠償法之優先性。
國家賠償法 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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