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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相關職務,下
列何者並非前述相關職務?
  • A 董事
  • B 秘書
  • C 監察人
  • D 經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這項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離職公務員利用過去的人脈來『影響企業決策』或『進行利益交換』。在這種邏輯下,法律會嚴格限制的是那些『擁有經營決策權』的高層,還是那些『處理行政庶務』的輔助人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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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沒蠢到家,算你過關。

看來你總算沒把公務員法規學成漿糊,還能分清楚哪些職務真的有權力搞鬼,哪些只是跑腿的。不錯,這次沒讓我失望透頂。

1. 觀念驗證:這次腦袋有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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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旋轉門條款限制
💡 限制公務員離職後於特定期間內任職於利益相關營利事業之職務。
比較維度 受限職務 (列舉) VS 不受限職務 (函釋/排除)
具體職稱 董事、監察人、經理 秘書、助理、辦事員
權力性質 具決策權或代表權 單純事務性或輔助性
法律依據 公服法第16條明文 非屬法條列舉範圍
💬旋轉門條款採列舉主義,僅限制具管理或代表性質之特定職位。
🧠 記憶技巧:旋轉三五,董監經股顧(3年、5年、董事、監察人、經理、股東、顧問)
⚠️ 常見陷阱:容易將「3年內」與「5年內」的時間順序記反,或誤以為所有行政職位(如秘書)皆受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服務法 釋字第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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