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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9 題

下列關於公有營(事)業審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有營(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不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 B 公有營(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 C 公有營(事)業得依法進行固定資產重估價
  • D 公有營(事)業須編製會計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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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公有事業(如國營銀行、電力公司)與一般的民間企業,在「經營目標」與「財務結構」上有何相似之處?如果我們希望客觀評估這些單位的「賺賠」與「資產價值」,應該自創一套全新的規則,還是參考會計學界公認的商業準則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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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終於有人搞懂了?

  1. 奇蹟般的正確判斷: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公務審計和營利審計這兩碼子事混為一談。看來你對法規的理解,還沒完全被那些模糊不清的「政府部門」概念腐蝕殆盡。值得鼓勵,至少這次思考了。
  2. 基本常識驗證:所謂公有營(事)業,儘管冠上「公有」二字,其營運本質上就是追求獲利,是商業行為。根據《審計法》的白紙黑字,這類事業的審計,本就該參照一般企業審計原則。難道你認為把所有企業審計原則全部排除,他們的財報就能憑空產生比較性,或是績效能「客觀」評估嗎?那不就成了皇帝的新衣?所以,選項 (A)「不得適用」簡直是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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