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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10 同時履行抗辯原則是契約履行的基本原則之一,但並不是所有的契約都有同時履行抗辯適用之可能。下列何種契約無適用之可能?
  • A 買賣
  • B 互易
  • C 使用借貸
  • D 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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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同時履行抗辯」的前提是雙方都各欠對方一份具有對價關係的給付。那麼,如果有一種契約,本質上是「一方大方提供物品使用,另一方純粹享受而不必付錢」,在這種「義務不對稱」的情況下,還可能存在「你沒做,我也不做」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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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你還算有點搞懂了。

  1. 觀念驗證: 「同時履行抗辯權」?這東西,就像是兩把刀,雙務契約就是它需要的雙方。你們互相欠著,像說好誰先出刀,誰就得接招。買賣、租賃,都是這種有來有往的。但使用借貸?那只有一方出刀,另一方只是借個場地練刀,什麼都沒要求。這是單務、無償的,沒什麼「你不出刀我也不出」的道理。既然只有一方有義務,另一方哪來的底氣去抗辯?搞清楚每個契約的本質,才不會在法律的迷霧中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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