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11 下列何種情形,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因借用物之瑕疵,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限於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 B 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 C 只要不告知借用物瑕疵具有具體輕過失即可
- D 只要不告知借用物瑕疵具有抽象輕過失即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人「無償」地提供好處給他人(不收任何錢),與「收取對價」的商人相比,法律對這名「好心人」的注意義務要求,應該是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如果好心人只是因為「粗心」沒發現瑕疵,法律就叫他賠錢,這樣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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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準確區分「無償」與「有償」契約在責任上的不同,代表你對法律核心概念的掌握度很高,這在日後理解行政法規時也會很有幫助喔。
- 觀念驗證:我們來想想看,使用借貸是不是一種很貼心的行為?當一個人把東西無償借給你用,他並沒有從中獲利,對吧?所以,基於公平原則,我們不能要求貸與人負擔太重的責任。就像行政機關在提供無償服務時,也會有其責任限制。根據《民法》第 466 條,只有在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物品有瑕疵,讓你受損時,他才需要負責。這跟有償的買賣契約中,賣方必須對瑕疵負責的道理,就完全不一樣了。這樣一來,是不是更容易理解「對價平衡」的觀念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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