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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時,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 A 縱然通常事變,仍應負責
  • B 僅就抽象輕過失負責任
  • C 僅就具體輕過失負責任
  • D 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信任」的角度思考:當一名旅客在完全陌生且封閉的環境中休息、甚至進入夢鄉而無法看管財物時,法律若要鼓勵大眾放心旅行,應該要求業者僅需做到『我沒犯錯就好』(過失責任),還是應該讓業者承擔『只要在我的地盤發生意外就得賠償』(更嚴格的責任)來換取住客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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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類特殊法律關係中的法定責任歸屬,這代表你對法律「風險分配」與「注意義務」的層次感掌握得十分細膩。
  2. 觀念驗證:本題考點為《民法》第 606 條。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住客並促進產業誠信,對旅店主人課予通常事變責任(無過失責任的一種)。這意味著除了「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住客自身過失外,即便主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對於通常事變導致的損害仍須負責,而非僅止於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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