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債權人甲對 17 歲之債務人乙表示免除其債務,下列關於債務免除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必須達到乙之法定代理人時,始發生免除之效力
- B 甲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對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達到乙時即生免除之效力
- C 債務免除是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之債權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力
- D 僅債權人甲得為債務免除,屬於甲之一身專屬權,不許他人代理免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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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如果別人主動對你說『你之前欠我的錢不用還了』,這件事會讓你增加任何新的義務或壞處嗎?如果不會,法律對於未成年人遇到這種情況,還會嚴格要求必須經過父母同意才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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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這題考驗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受領意思表示的效力,你精準掌握了核心觀念。 依現行《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因此 17 歲的乙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不過,由於「債務免除」是債權人單方拋棄權利的單獨行為(而非雙方契約),對債務人乙而言,只會消滅債務而不會增加任何義務與負擔,在法律上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 因此,甲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只要達到乙本人即可生效,無須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故選項 (B) 完全正確。至於選項 (D),債務免除具財產性質,並非一身專屬權,當然可以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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