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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夫甲與妻乙育有一子丙 8 歲,乙又懷孕,胎兒丁已五個月大。甲帶丙出國玩,不幸發生空難,發現兩人屍體,無法判斷誰先死亡。乙聽到甲丙父子身亡,心情激動而早產生下丁女,丁女於保溫箱照護一個月後也死亡。甲乙均無婚前財產,且未約定財產制,甲婚後財產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婚後財產有 200 萬元,試問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乙丙丁之間繼承關係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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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同時死亡推定與代位繼承、胎兒繼承權之規定。甲丙同時死亡不互為繼承;胎兒丁出生時為活產而後死亡,其繼承資格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7條);探討丁死後其遺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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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時死亡之繼承效力、胎兒之繼承權及遺產繼承人之判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涵攝分析

小題 (一)

經乙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後,甲之遺產有多少?(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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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夫妻法定財產制下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依民法第1030-1條計算甲、乙之剩餘財產差額,乙請求分配後,甲的遺產總額即為原財產扣除分配給乙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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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1)。 【解答】 計算:

📝 同時死亡與胎兒繼承
💡 同時死亡互不繼承、胎兒利益保護及繼承順位之綜合判斷。
  • 依民法第 11 條,無法證明死亡先後時推定同死,互不發生繼承。
  • 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視為已出生。
  • 依民法第 1138 條,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平均。
🧠 記憶技巧:同死不互傳、胎兒算一人、配偶領平均、二次繼承要看清。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胎兒「活產後死亡」會發生第二次繼承,導致最終財產高度集中於生存配偶。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 1030-1) 代位繼承(民法 1140) 喪失繼承權(民法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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