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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一、A 男與 B 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育有三名子女 C、D 與 E。C 與前妻 F 生有 G、H 二子,二人由 C 撫育。某日 A 開車搭載 C,因疲累而衝撞分隔島發生車禍,兩人於到達醫院前死亡,不能證明死亡之先後。數日後,B 整理 A之遺物時,竟意外發現 A 與有夫之婦 I 通姦多年,並生有一子 J,且多年來 A 皆私下提供 J 之教養費。B 知情後因無法承受打擊而昏倒,經送醫後,發現其已懷孕 10 週(胎兒為 K)。請問:若 A 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其遺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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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判斷A、C車禍遇難之死亡順序及代位繼承問題。其次,檢驗私生子J與胎兒K是否具有A之繼承人資格。最後,考量A、B採用分別財產制對遺產分配的影響,將遺產總額在具有繼承權之繼承人間進行分配並計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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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時死亡之繼承效力、撫育視為認領、胎兒繼承能力、代位繼承之認定及應繼分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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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權與分配
💡 確立繼承人資格(含代位、胎兒、認領)後計算應繼分。

🔗 遺產繼承分配判定流程

  1. 1 清算遺產 — 確認夫妻財產制,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額。
  2. 2 判定資格 — 檢查胎兒(§7)、認領(§1065)及代位(§1140)。
  3. 3 排除同死 — 依§11排除同時死亡者,確認其應繼分轉由代位。
  4. 4 分配計算 — 依§1144比例,將總額分配予配偶與各房份。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遺贈,需進一步考量特留分扣減權。
🧠 記憶技巧:先定人(代位/胎兒/認領)、後定分(配偶均分、代位合繼)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撫育視為認領的非婚生子女,以及尚未出生的胎兒,導致分母(應繼分股數)計算錯誤。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特留分之計算 繼承權之喪失與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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