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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男於婚前收養乙男為養子,一年後甲男與丙女結婚,甲丙婚後生有一女丁。再經數年後,丙因車禍死亡,留下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試問:甲、乙及丁得否繼承上述之 1,000 萬元,又繼承之財產為多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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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收養效力與繼承人資格,以及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計算。需注意「婚前收養」加上「配偶未收養」的情況下,養子女與配偶之間僅為直系姻親,並無繼承權;同時留意「婚前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關鍵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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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配偶未收養之他方養子女有無繼承權,以及婚前財產於繼承時之分配與應繼分計算。 【解析】 壹、繼承人之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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