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乙結婚後育有一子丙,甲在八年前離家上班後即音訊全無,檢察官向失蹤人甲住所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即為死亡宣告之裁定。甲共有新臺幣(下同)兩千萬元財產,乙與丙分別繼承一千萬元,丙拿四百萬元購買二手跑車一部,因操控不當,跑車撞上山壁起火燃燒而滅失,乙則與丁結婚。之後甲生存歸來。問:甲得如何主張回復其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主要考驗「死亡宣告撤銷後」對身分關係及財產關係的影響。作答時應區分「財產」及「婚姻」兩個層面,並引用家事事件法第163條之規定來判斷善意與否對返還責任與婚姻效力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