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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 107 年度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如何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是否亦需辦理決算、清算申報?(15 分)若某公司採曆年制,於 107 年 5 月 31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決算申報,經通報該公司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5 月 31 日之營業收入為 2,000,000 元,利息收入為 50,000 元,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 10%,則稽徵機關對其核定之應納稅額為多少?(請列出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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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首先測驗營利事業於解散等情事時,決算與清算申報的期限規定,並需特別說明獨資、合夥組織於107年新制下的申報義務。第二部分考查未依限申報決算之核定方式,須注意未滿一年之營業期間,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換算為全年所得,再按適用稅率計算後依比例換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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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營利事業決算及清算申報規定,以及營業期間不滿一年之應納稅額計算 【解析】 壹、決算與清算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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