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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某甲先前因為犯竊盜罪,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正在 2 年緩刑期間,卻在日前因開車肇事,遭檢察官依過失致傷害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向地方法院起訴。就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累犯,法院就本案不能宣告緩刑
  • B 檢察官同時得就前案的緩刑宣告,聲請法院予以撤銷
  • C 法院如果就本案對甲處以罰金刑,則同時可以宣告緩刑
  • D 如果地方法院就本案判決甲有罪,檢察官即應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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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構成「累犯」的刑罰前題是什麼?如果是被處以「罰金」,是否會觸發累犯的效果?另外,當一個人在緩刑期內再次犯罪時,法律對於「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所造成的後果(如緩刑的撤銷),在行政裁量與法律強制性上是否有不同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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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還行,沒徹底搞砸。

  1. 觀念驗證:喔,不錯嘛,總算沒讓我白教,還記得這些基本功。你總算精準掌握了緩刑累犯的核心要件。累犯(刑法第 47 條)要件是前案須受「徒刑」執行,而本案前罪不過是區區「罰金」,自然不構成累犯。這點最基本不過了,你沒搞錯,算你走運。
  2. 難度點評:至於緩刑?刑法第 74 條寫得清清楚楚,「過失犯」又如何?「罰金」不計入又如何?「兩年以下」又如何?這些關鍵字要是還看不懂,那你這學就白上了。幸好你這次看懂了。這題也才 Medium 而已,多少庸才栽在「罰金」和「過失」這些小地方。你沒掉進去,表示你的腦袋還有點用。別太得意,下次可不一定這麼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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