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關內部人員(Insider)股權轉讓、異動之申報公告與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之規定,就董事、重要職員及大股東之持股計算,依美國 1934 年聯邦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之規定,並不以股票持有名義人(Title or Record Owner)持有者為限,尚包括最終受益所有人(Benificial Owner)在內。我國證券交易法參考美國之立法,對於內部人員持有股票之管理,除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外,尚包括其關係人在內,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關內部人員(Insider)股權轉讓、異動之申報公告與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之規定,就董事、重要職員及大股東之持股計算,依美國 1934 年聯邦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之規定,並不以股票持有名義人(Title or Record Owner)持有者為限,尚包括最終受益所有人(Benificial Owner)在內。我國證券交易法參考美國之立法,對於內部人員持有股票之管理,除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外,尚包括其關係人在內,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經理人在民法、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皆有規定,就其在證券交易法規定之適用,其定義與範圍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是否掌握證券交易法為「防弊」目的,對經理人之界定與民法、公司法(偏向形式登記)的差異。解題關鍵在於點出證交法採「實質認定標準」,並必須精確引述主管機關(92年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函)對於經理人範圍的六大具體分類,最後說明其在證交法(短線交易、內線交易、持股申報)上的適用意義。
小題 (二)
證券交易管理法令所規定內部人員(Insider)之關係人,依現行法令其範圍如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內部人股權規範擴及「關係人」或「實質受益人」的考題,首先應聯想證交法中對於內部人身分延伸的明文規定(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其次,必須點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三大實質認定要件(資金來源、決定權、損益歸屬),展現實務見解與法源依據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