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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關內部人員(Insider)股權轉讓、異動之申報公告與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之規定,就董事、重要職員及大股東之持股計算,依美國 1934 年聯邦證券交易法第 16 條之規定,並不以股票持有名義人(Title or Record Owner)持有者為限,尚包括最終受益所有人(Benificial Owner)在內。我國證券交易法參考美國之立法,對於內部人員持有股票之管理,除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外,尚包括其關係人在內,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經理人在民法、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皆有規定,就其在證券交易法規定之適用,其定義與範圍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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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是否掌握證券交易法為「防弊」目的,對經理人之界定與民法、公司法(偏向形式登記)的差異。解題關鍵在於點出證交法採「實質認定標準」,並必須精確引述主管機關(92年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函)對於經理人範圍的六大具體分類,最後說明其在證交法(短線交易、內線交易、持股申報)上的適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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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證券交易法對經理人之規範目的在於落實內部人持股公開及防範內線交易,故有別於民法及公司法之形式認定,證交法採「實質認定」標準,以防杜內部人藉由變更職稱規避法律責任。 【論述】 一、法制背景與認定標準之差異

小題 (二)

證券交易管理法令所規定內部人員(Insider)之關係人,依現行法令其範圍如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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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內部人股權規範擴及「關係人」或「實質受益人」的考題,首先應聯想證交法中對於內部人身分延伸的明文規定(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其次,必須點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三大實質認定要件(資金來源、決定權、損益歸屬),展現實務見解與法源依據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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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現行證券交易法針對內部人持股之規範,採「實質認定」原則,除內部人本人外,其關係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持股亦須與本人合併計算,以防杜內部人藉由分散持股規避申報義務與短線交易之規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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