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2 題
15 歲的小芬交友複雜,除與 15 歲的小強交往外,又與 19 歲的阿富交往,小芬分別與兩人都發生性行為,小芬父母得知後憤而報警。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關於本案的分析敘述,何者正確?
- A 小芬、小強、阿富三人都觸犯準強制性交罪
- B 因三人皆未滿 20 歲,依法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依據刑法規定,18 歲以上才具有性自主權
- D 小強與阿富的父母也能以準強制性交罪對小芬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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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國法律的邏輯中,為了保護青少年的身心發育,設定了哪一個「關鍵年齡」作為判斷是否具備法律上性自主同意權的基準?如果參與行為的雙方,年紀都剛好落在這個門檻之下,法律會如何定義他們彼此之間的行為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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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A。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小芬與小強皆為15歲,正處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法定年齡區間。當19歲的阿富與15歲的小芬發生性行為時,阿富即觸犯了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的規定;同理,當15歲的小芬與15歲的小強發生性行為時,因雙方的交合對象皆屬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故小強對小芬、小芬對小強亦皆觸犯了此項規定。這類依法定年齡作為處罰要件之性交犯罪,在考題中常被稱為準強制性交罪。因此,小芬、小強與阿富三人皆觸犯該項規定,選項A之分析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