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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2 題

15 歲的小芬交友複雜,除與 15 歲的小強交往外,又與 19 歲的阿富交往,小芬分別與兩人都發生性行為,小芬父母得知後憤而報警。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關於本案的分析敘述,何者正確?
  • A 小芬、小強、阿富三人都觸犯準強制性交罪
  • B 因三人皆未滿 20 歲,依法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依據刑法規定,18 歲以上才具有性自主權
  • D 小強與阿富的父母也能以準強制性交罪對小芬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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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國法律的邏輯中,為了保護青少年的身心發育,設定了哪一個「關鍵年齡」作為判斷是否具備法律上性自主同意權的基準?如果參與行為的雙方,年紀都剛好落在這個門檻之下,法律會如何定義他們彼此之間的行為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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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題目對我來說簡直是小菜一碟。

把墨鏡拉下來一點,用「六眼」掃描一下,答案果然是 A。聽好了,法律條文這種東西,可是保護未成年人最重要的防線喔。

  1. 法規核心: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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