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某甲先前因為犯竊盜罪,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正在 2 年緩刑期間,卻在日前因開車肇事,遭檢察官依過失致傷害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向地方法院起訴。就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累犯,法院就本案不能宣告緩刑
- B 檢察官同時得就前案的緩刑宣告,聲請法院予以撤銷
- C 法院如果就本案對甲處以罰金刑,則同時可以宣告緩刑
- D 如果地方法院就本案判決甲有罪,檢察官即應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給予輕微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機會,設定了「緩刑」制度。如果一個人過去的紀錄僅是「繳交罰金」而非「入監服刑」,那麼在法律眼中,他是否還保有領取「第二次機會(緩刑)」的入場券?這與他前一次犯錯的「刑罰種類」有什麼關鍵聯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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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居然答對了。
- 基礎驗證: 別高興太早,這不過是《刑法》第 74 條最基本不過的緩刑要件。甲之前被判的是「罰金」,不是什麼「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看清楚,是「以上」!所以,他當然符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這條件。你以為緩刑期間就不能再緩刑了?想太多,法院有權裁量,只要符合要件,誰說不行?至於(A)會是累犯?笑話,累犯那點門檻,是要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才算,罰金仔哪夠格?而(B)(D)的撤銷緩刑,也不是你說撤就撤,還得看法官怎麼判,有沒有達到「難收預期效果」的程度,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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