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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因案通緝,某日因聚眾賭博為警查獲,即向警員自稱係其弟乙男及出示乙男之證件;移送地方檢察署時,仍冒用乙男之身分應訊,均未被發現。嗣後檢察官即以乙男犯刑法之賭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所有記載均係乙男之姓名及資料),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法院於審判期日通知乙男開庭,因乙男無故未到庭而行一造缺席判決,判處乙男賭博罪刑確定。此判決是否對乙男產生效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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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冒名訴訟」之效力與「被告之認定標準」。考生應先以「實質客觀說」確認本案起訴之真正對象(甲男),接著依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與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推導出對被冒名者(乙男)之判決屬於「訴外裁判」,最終定性該判決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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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冒名訴訟中,訴訟法上之「被告」應如何認定?法院對被冒名者(乙男)所為之缺席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一)

地方法院之法官於審理時傳訊乙男到庭,真正乙男始陳稱其身分遭兄長甲男冒用,則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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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冒名起訴」之處理。考生應先點出「被告之特定」標準,說明學說與實務見解差異(實務多採實質客觀說),認定實際受偵查之冒名者甲方為真正被告。接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對人效力),推導出法院對被冒名者乙無庸為任何裁判,僅須逕行更正被告姓名為甲,並傳喚甲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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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冒名起訴時,被告特定之標準為何?法院對冒名者(甲)與被冒名者(乙)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實務見解(被告之特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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