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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丙、丁;丙與戊結婚後有子女 A、B,丙於民國(下同)104 年 8 月 2 日死亡;甲於 104 年 12 月 6 日贈與 A 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又於 105 年 12 月 1 日將價值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贈與乙(經登記)。甲於 107 年 5 月 10 日死亡,遺有 60 萬元之汽車一輛、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款 50 萬元;丁於同年月 20 日將遺產中之現款 50萬元予以隱匿。於上開情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己於取得勝訴判決後,其聲請執行,除遺產外,得否聲請執行乙受贈之上開土地及 A 受贈之 150 萬元?(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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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行民法「限定繼承」原則下的「視為遺產」規定(民法第1148條之1)。解題關鍵在於檢視被繼承人甲對繼承人乙、A的贈與時間點,是否落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而判斷該財產是否計入繼承人之責任財產而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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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繼承人死亡前之生前贈與,是否應視為遺產而得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生前對己所負之票據債務 500 萬元尚未清償,於甲死亡後,何人應清償該債務?其應清償之數額為何?其固有之財產是否亦應負清償責任?(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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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判定「誰是繼承人」(包含配偶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接著計算「遺產總額」,特別注意生前二年內對繼承人之贈與應視為擬制遺產(第1148條之1)。最後,檢視有無「喪失限定繼承利益」之事由(第1163條隱匿遺產),以區別個別繼承人是否須以「固有財產」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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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代位繼承人之認定、繼承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生前贈與擬制為遺產之計算,以及隱匿遺產導致喪失限定繼承利益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繼承權之有無、行使與遺產分配及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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