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 題

📖 題組:
甲男因案通緝,某日因聚眾賭博為警查獲,即向警員自稱係其弟乙男及出示乙男之證件;移送地方檢察署時,仍冒用乙男之身分應訊,均未被發現。嗣後檢察官即以乙男犯刑法之賭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所有記載均係乙男之姓名及資料),試問:
若法院於審判期日通知乙男開庭,因乙男無故未到庭而行一造缺席判決,判處乙男賭博罪刑確定。此判決是否對乙男產生效力?(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冒名頂替」案件中被告如何特定,以及「訴外裁判」之效力。考生應先運用「實質表示說」認定檢察官起訴之真正被告為甲,接著點出法院對未經起訴之被冒名者(乙)為判決,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屬訴外裁判,最後推導出該判決對乙不生效力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冒名頂替案件中「被告之特定標準」為何?法院對未經起訴之被冒名者所為之判決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