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 A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乙為董事兼總經理,參與編製、決議通過與公告 A 公司民國 105 年度各期財務報表,丙為 B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董事長,明知 K 公司係丙自己以友人丁名義在香港設立之紙上公司,而 T 公司為 A 公司在開曼群島設立之紙上子公司,竟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至同年 7 月 15 日間,由 A公司向 K 公司訂貨購買電腦,轉售予 T 公司,再由 T 公司售予 K 公司之母公司即 B 公司,B 公司再將此批電腦回售予 K 公司銷帳,利用上開公司偽作電腦買賣交易,A 公司利用此循環交易虛增營業額七百萬美元,使其民國 105 年度公告之各期財務報表產生不實之情事,A 公司股價在民國 105 年下半年暴漲,民國 106 年下半年被舉發後暴跌,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甲為 A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乙為董事兼總經理,參與編製、決議通過與公告 A 公司民國 105 年度各期財務報表,丙為 B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董事長,明知 K 公司係丙自己以友人丁名義在香港設立之紙上公司,而 T 公司為 A 公司在開曼群島設立之紙上子公司,竟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至同年 7 月 15 日間,由 A公司向 K 公司訂貨購買電腦,轉售予 T 公司,再由 T 公司售予 K 公司之母公司即 B 公司,B 公司再將此批電腦回售予 K 公司銷帳,利用上開公司偽作電腦買賣交易,A 公司利用此循環交易虛增營業額七百萬美元,使其民國 105 年度公告之各期財務報表產生不實之情事,A 公司股價在民國 105 年下半年暴漲,民國 106 年下半年被舉發後暴跌,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操縱行為之犯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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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虛增營收致股價暴漲,應立刻聯想「財報不實罪(第20條第2項)」與「操縱市場罪(第155條第1項第7款)」之界線。解題關鍵在於指出實務見解認為操縱市場罪必須具備「操縱股價的主觀意圖」,不能僅因財報不實導致客觀股價上漲,即率然論以操縱罪。
小題 (二)
甲、乙、丙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所禁止財務報表不實之犯罪行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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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虛假循環交易」引發的財報不實與會計憑證不實之刑事責任。作答時應先定性甲、乙(發行人負責人/商業負責人)與丙(無特定身分之配合者)的身分要件,接著分別論述其行為如何觸犯《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與《商會法》第71條第1款,並運用《刑法》第31條第1項解決丙的共犯成立問題,最後補充兩罪間的競合關係(想像競合)。
小題 (三)
甲、乙、丙對於證券市場上之投資人是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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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解題時須先界定各行為人之身分,甲、乙為發行人負責人,應優先適用證交法第20條之1的推定過失責任;丙為配合造假的外部人,不在第20條之1規範範圍,須透過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反詐欺條款及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來追究其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