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證據調查程序」與「辯論主義」。首先思考一審法院拒絕傳喚配偶丙,是否混淆了「證據之聲明(調查必要性)」與「證明力之評價(自由心證)」,並涉及侵害當事人之聽審權;其次分析二審未依職權傳喚證人戊,在財產權爭訟中是否違反辯論主義,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性質與界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法院未經訊問即以身分關係預斷證言不可信而拒絕傳訊,是否侵害聽審權?於財產權爭訟中,法院未依職權傳喚當事人未聲請之證人,是否違背法令? 【解析】 壹、甲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為有理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之闡明義務與爭點整理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