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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間多次通姦,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 200 萬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 105 年 7 月有另次通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 105 年 4 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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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首先應辨識「家事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之合併追加」爭點,聯想家事事件法第4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基礎事實同一」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其次,判斷離婚訴訟性質,透過家事事件法第10條及第46條推導出其屬「當事人得處分事項」,從而確認應適用「辯論主義」,法院不得依職權斟酌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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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離婚訴訟中,原告得否追加第三人(相姦人)為共同被告,合併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2. 離婚事件是否適用辯論主義?法院得否依職權斟酌當事人未主張之「另次通姦事實(攻擊方法)」與「宥恕事實(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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