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丙、丁;丙與戊結婚後有子女 A、B,丙於民國(下同)104 年 8 月 2 日死亡;甲於 104 年 12 月 6 日贈與 A 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又於 105 年 12 月 1 日將價值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贈與乙(經登記)。甲於 107 年 5 月 10 日死亡,遺有 60 萬元之汽車一輛、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款 50 萬元;丁於同年月 20 日將遺產中之現款 50萬元予以隱匿。於上開情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生前對己所負之票據債務 500 萬元尚未清償,於甲死亡後,何人應清償該債務?其應清償之數額為何?其固有之財產是否亦應負清償責任?(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繼承編的核心爭點。看到題目首先應確立『繼承人是誰』(包含代位繼承),接著計算『用於清償債務的遺產範圍』(注意生前贈與是否該當第1148條之1的兩年內贈與),最後針對各繼承人個別檢驗『是否喪失限定繼承利益』(第1163條隱匿遺產),從而得出各別的清償數額與固有財產之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代位繼承人之認定、繼承人隱匿遺產之失權效應(民法第1163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擬制遺產(民法第1148條之1),以及連帶債務之清償責任範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己於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其聲請執行,除遺產外,得否聲請執行乙受贈之上開土地及 A 受贈之 150 萬元?(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法定限定繼承』之責任範圍及例外。解題關鍵在於:首先判斷生前贈與是否符合民法第1148-1條『死前二年內贈與』之要件;其次釐清該條『視為遺產』僅係擴展繼承人清償債務之『責任限額』,而非成為實質遺產;最後須點出民法第1163條隱匿遺產喪失限定責任之效力僅及於『該違法繼承人本身』,不影響其他繼承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是否計入繼承人之責任限額?共同繼承人之一隱匿遺產,是否影響其他繼承人之限定責任利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繼承、遺產及相關債務之清償與分配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法院書記官]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