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丙、丁;丙與戊結婚後有子女 A、B,丙於民國(下同)104 年 8 月 2 日死亡;甲於 104 年 12 月 6 日贈與 A 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又於 105 年 12 月 1 日將價值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贈與乙(經登記)。甲於 107 年 5 月 10 日死亡,遺有 60 萬元之汽車一輛、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款 50 萬元;丁於同年月 20 日將遺產中之現款 50萬元予以隱匿。於上開情形,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生前對己所負之票據債務 500 萬元尚未清償,於甲死亡後,何人應清償該債務?其應清償之數額為何?其固有之財產是否亦應負清償責任?(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法定繼承人之確認(含代位繼承)、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原則與例外(隱匿遺產),以及生前贈與視為遺產的計算。考生應先依民法第1138、1140條確定繼承人,再依第1153條論述連帶清償責任,最後藉由第1163條與第1148條之1分別檢視各繼承人之固有財產是否需負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代位繼承人之認定、隱匿遺產喪失限定責任利益之效力,以及生前兩年內贈與視為所得遺產對清償責任之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己於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其聲請執行,除遺產外,得否聲請執行乙受贈之上開土地及 A 受贈之 150 萬元?(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限定繼承之責任財產範圍』,請務必先畫出時間軸,檢驗生前贈與是否落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接著,精準區分民法第1148-1條的法律性質是『責任財產之擬制』(擴張繼承人的清償責任上限),而非『物權之變動』(財產不歸入遺產),以此推演債權人得否對該特定標的物聲請強制執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是否屬於民法第1148條之1所定「視為所得遺產」之範圍?債權人得否直接對該受贈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繼承、夫妻財產與親屬關係之法律分析
查看更多「[行政執行官]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行政執行官]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