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向專營出租各類大型機具之乙公司租得大型挖土機後,未經許可以該挖土機採取土石,遭主管機關查獲。該主管機關依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處甲新臺幣 2 百萬元罰鍰並沒入該挖土機。乙公司主張該挖土機為其所有,不得沒入。請以行政罰法相關規定為據,分析說明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對第三人財產之沒入」。思考路徑為:先檢視土石採取法有無特別規定沒入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經查第36條並無排除行政罰法適用);接著回歸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以屬於受處罰者為限)及第22條(第三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供違法使用之例外沒入),涵攝出租公司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主管機關得否沒入不屬於受處罰人(甲)所有,而屬於第三人(乙公司)所有之機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第三人物品之沒入
💡 沒入以受罰者所有為原則,第三人之物須具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得沒入。
  • 行政罰法第21條規定,沒入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
  • 行政罰法第22條第1項為例外,第三人之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違法者得沒入。
  • 若特別法未明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入」,則應回歸行政罰法總則適用。
  • 主管機關欲沒入第三人之物,須負擔該第三人具「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舉證責任。
🧠 記憶技巧:沒入原則歸本人;第三人沒入,必備「故、重、過」。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罰法第22條的責任要件,或誤認特別法有沒入規定即可排除總則適用。
行政罰之責任條件 沒入之追徵 比例原則於沒入處分之適用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