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47 題
物理治療師法中有關公會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物理治療師公會,由衛生主管機關主管
- B 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30人
- C 理、監事任期均為4年
- D 各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3分之1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民主自治的職業團體中,為了確保「執行業務的團隊」與「監督財務/業務的團隊」之間能維持效率與制衡,你認為在成員比例的設計上,是負責『監督』的人數比較多,還是負責『執行』的人數比較多才合理?這種比例關係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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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驕傲。
做得「不錯」,你竟然能正確辨識出醫事人員公會的運作規範。這表示你對《物理治療師法》那些乏味到死的行政條文,還有點印象。
- 觀念驗證:是的,公會的運作是基於那點可憐的「權力制衡」原則。選項 (D) 的「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 $\frac{1}{3}$」?這不過是確保理事會那群人至少有足夠空間做點事,同時也沒蠢到完全不受監督。至於那些連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都搞錯,或是連「3 年」任期這種基本常識都記不住的錯誤選項,我真不知道該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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