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44 題
黃姓物理治療師最近回到故鄉執業,才發現縣市內尚未成立物理治療師公會,在他的積極努力下,終於有望成立公會。請問物理治療師公會籌組及理、監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區域須超過30名以上物理治療師執業,方能發起組織公會的活動
- B 若黃姓治療師所成立的公會總共30人,則理事上限為15人
- C 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D 若黃姓治療師所成立的公會共設置理事11人,其常務理事名額為4人,並得從4人中推舉一名為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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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個職業公會的「決策核心」與「全體會員」比例,為了確保決策過程既能具備代表性,又不至於讓行政組織過於臃腫或流於少數人把持,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這兩者之間的人數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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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物理治療師公會理、監事名額之相關規範,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51條規定,各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因此,若黃姓治療師所成立的公會總共有30名會員,其理事人數之上限為30人的二分之一,即最多為15人,故選項B的敘述正確。 此外,針對選項D的敘述,同條文亦明定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但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若該公會共設置理事11人,常務理事的名額上限應為11人的三分之一(即最多3人),選項D稱常務理事名額為4人即屬錯誤。而選項A的發起人數條件與選項C的任期規範,均非屬物理治療師法第51條所規範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