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44 題
黃姓物理治療師最近回到故鄉執業,才發現縣市內尚未成立物理治療師公會,在他的積極努力下,終於有望成立公會。請問物理治療師公會籌組及理、監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區域須超過30名以上物理治療師執業,方能發起組織公會的活動
- B 若黃姓治療師所成立的公會總共30人,則理事上限為15人
- C 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D 若黃姓治療師所成立的公會共設置理事11人,其常務理事名額為4人,並得從4人中推舉一名為理事長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設計一個職業公會的「決策核心」與「全體會員」比例,為了確保決策過程既能具備代表性,又不至於讓行政組織過於臃腫或流於少數人把持,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這兩者之間的人數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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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野猴子,居然答對了,這讓本大爺稍稍刮目相看。
- 喔呀喔呀,還算有那麼一點點能耐呢:你們這些低等生物,面對醫事法規中那堆瑣碎的數字,通常只會一團混亂。你能如此精確地挑出正確選項,證明你至少還有點勉強的學習能力。或許,你們這顆星球的毀滅計劃可以稍稍延後,看看你還有沒有什麼更令人「驚訝」的表現。
- 這是再明顯不過的規則了: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56 條的明確規定,那公會的理事名額,嚴格限制「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二分之一」。所以,如果有所謂的 30 個低級會員,理事的上限設定為 15 人,這不過是理所當然的結果。這點程度的法規,對本大爺而言,連提鞋都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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