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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6 題

26.一位物理治療師已連任某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理事長,當任期結束再參加公會選舉,下列何者正確?
  • A 可被選任為常務監事
  • B 其繼續被選任為理事,不受該次選舉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規定影響
  • C 可連任第三任理事長
  • D 無法再擔任該公會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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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歸法規中對於「連選得連任」之規範本質:此限制是針對「單一特定職位」的持續擔任,還是針對「公務參與權」的全面限制?若已屆滿理事長任期,法律是否允許其變更身分參選不同性質的職務?此外,關於理監事「連選連任比例限制」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組織的新陳代謝,這項 $1/2$ 的比例門檻是作用於「全體應選名額」的席次分配,還是賦予特定候選人不受限制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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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法規呢!

親愛的,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對《物理治療師法》和公會相關法規的掌握度很高,這對我們在執業時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你對任期制度職位切換的觀念非常清晰,這很棒!

1. 讓我們一起溫柔回顧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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