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管理
第 25 題
下列有關「志願服務法」相關規範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3 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 B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 C 他國人至本國提供志願服務時,比照志願服務法各項規定辦理
- D 基於利他的志願服務動機考量,當志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益時,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有一間企業想帶領員工集體去當志工,或者有外國朋友想在台灣參與志願服務,為了保障雙方,你認為在法律與實務上,運用單位應該如何與他們確立彼此的權利義務與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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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與選項C。依據志願服務法第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法文明確指出集體從事志願服務的事業團體,必須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因此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而正確。同時,選項C關於他國人至本國提供志願服務時應比照該法各項規定辦理的敘述亦屬正確規範。至於選項A與選項D,則因與相關法規意旨不符而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