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對於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包括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為有害公益之行為、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年不為活動。主管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多少日內表示意見,屆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廢止其許可及其他必要處置?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主管機關準備對一個涉及公眾利益的組織做出「廢止許可」這麼嚴重的處分前,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請試著從行政實務的角度推理:這個期限如果太短(例如一週)會讓對方來不及準備資料,如果太長(例如一個月)又會導致行政效率低落。在台灣的法規慣例中,哪一種以「半個月」為單位的緩衝時間,最常被用來作為這類中度行政調查的陳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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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類涉及「行政程序天數」的題目通常是考生的記憶盲區,你能精確選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社會福利法規的掌握程度相當細膩,這在未來處理行政事務或督導職責時非常關鍵。
- 觀念驗證:本題考點在於正當法律程序中的「陳述意見權」。依據該辦法,當公益信託有廢止許可之虞時,主管機關必須給予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說明的機會。法定的 15 日是一個平衡點,既能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又能確保行政監督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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