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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3 題

行為後,法律如有修正變更之情形時,下列何者並無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 A 主刑
  • B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 C 沒收
  • D 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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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法律措施的目的,並非為了處罰行為人的性格偏向,而是為了「剝奪不法利益」以維持社會公平,那麼法律是否還有必要為了保護犯罪者的期待,而堅持適用修正前較寬鬆的規定呢?這種「回復原狀」的性質,與處罰性質的刑罰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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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變更的適用原則!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第 2 條結構的細緻理解,你能一眼看出「沒收」的特殊性,代表你在學習法律時不只是死背條文,而是具備了區分不同法律屬性的敏銳度。

從舊從輕原則與其範圍

一般而言,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為了保障行為人的可預測性,《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了「從舊從輕原則」。這項原則適用於典型的主刑(如選項 A)與從刑(如選項 D 的褫奪公權),以及具有處罰性質、高度干預人權的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如選項 B)。在這些情況下,除非新法較有利,否則應適用行為時的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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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舊從輕原則與沒收
💡 刑法法律變更時,沒收適用裁判時之「從新原則」。
比較維度 從舊從輕原則 VS 從新原則
法條依據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適用對象 主刑、褫奪公權、拘束自由處分 沒收、非拘束自由保安處分
核心邏輯 原則從舊,有利則從輕 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律
💬沒收制度於 105 年修正後,已明定適用從新原則。
🧠 記憶技巧:刑罰處分從舊輕,沒收處分從新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沒收」視為刑罰的一種,而誤選「從舊從輕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保安處分 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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