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q1 題
一、甲警察執行掃黃專案,前往某護膚按摩店臨檢。按摩店之店長乙因為店內有經營色情按摩,擔心被查緝,遂於甲前來臨檢時,將內含新臺幣一萬元的信封袋塞到甲的口袋,小聲請求甲做做樣子不要真的臨檢,以免打擾到店內客人。甲當場斷然拒絕金錢誘惑,仍然對按摩店執行臨檢。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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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執行公務與民眾給錢,應立即聯想到行賄罪。第一步先確認「不要真臨檢」是否屬於違背職務行為;第二步分析行賄罪的三階段(行求、期約、交付),當公務員斷然拒絕未收受時,行賄者的行為應如何評價(行求)。最後得出成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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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判斷警察「未落實臨檢」是否屬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以及在公務員「拒絕收賄」的情況下,行賄者應論以「行求」、「期約」還是「交付」賄賂罪。\n2. 【相關法條/理論】:\n(1) 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2)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例)認為,「行求、期約、交付」為行賄罪的階段行為。若行為人已提出賄款,但公務員拒絕收受而未能完成交付,行為人之行為僅止於單方意思表示及動作,應評價為「行求」賄賂。\n3. 【涵攝】:\n(1) 違背職務行為:甲為執行掃黃專案臨檢之警察,依法負有確實查察之義務。乙請求甲「做做樣子不要真的臨檢」,係要求公務員不依法定職務確實執行,屬「違背職務之行為」。\n(2) 行求賄賂:乙將內含「新臺幣一萬元」的信封袋塞進甲的口袋,欲以此作為不臨檢的對價,已著手為交付賄賂之動作;然而,甲當場「斷然拒絕」且未收受該筆款項。因行賄罪不處罰未遂,且交付賄賂須以收受為前提,在甲拒絕的情形下,乙之行為僅構成「行求」賄賂。\n4. 【結論】:乙對甲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提出一萬元換取不臨檢,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n5. 【答題提醒】:實務上對於「行求」、「期約」、「交付」的區分是行賄與收賄罪的經典考點。答題時務必寫出「因為甲斷然拒絕未收受,故未達交付階段,僅構成行求」的論理過程。